問:化妝品標簽為何需要標注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生產企業的相關信息?
答:根據《條例》規定,注冊人、備案人應當是依法設立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不是自然人。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可以自行生產化妝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業生產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是境外企業的,應當指定我國境內的企業法人作為境內責任人,協助注冊人、備案人承擔產品質量安全責任。注冊人、備案人對化妝品的質量安全和功效宣稱負責,而其他參與產品生產經營的責任主體,如實際生產企業、零售商,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產品質量安全負責。化妝品是健康相關產品,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便于消費者在產品使用過程中準確獲取產品主要責任主體,《條例》《辦法》規定,化妝品標簽應當標注產品的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的名稱、地址。同時,考慮到同一個注冊人、備案人可能委托不同的生產企業生產產品,而不同的生產企業生產出的產品可能在質量安全方面存在差異,因此法規還規定產品標簽應當標注受托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境內責任人、受托生產企業都是法規明確規定的生產責任主體。除此以外,其他與產品生產者相關的概念、用語、表述,包括“監制”“出品”“品牌授權人”等,因法規無明確定義,詞語本身含義也比較模糊,消費者、企業對這些詞語的理解并不一致,以類似用語標注企業或者組織信息,將導致消費者對產品生產者和責任主體產生誤解,屬于《條例》規定的“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在產品標簽上進行類似標注。同理,在產品標簽上標注產品名稱中的商標名以外的其他商標,導致消費者對化妝品生產者和責任主體產生誤解的,均屬于應當禁止的標簽標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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