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31日,《歐盟官方公報》頒布指令(EU)2017/1975,對歐盟RoHS指令2011/65/EU附件III進行修訂,規定對顯示照明設備中鎘的禁令豁免延至2019年10月31日。該指令自從2017年11月20日起生效。
成員國最遲應于2018年11月20日通過并公布應遵守本指令的法律、規章條例和行政規定,并且及時將所規定的法案上交委員會,規定從2018年11月21日開始生效實行。成員國采納這些規定時,應載有對本指令的引用或在其正式出版時附上此種說明。成員國應向委員會通報在本指令所涉領域內采用的國內法主要條款的文本。本指令將于其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布后的第二十日生效。
指令2011/65/EU附件III第39條原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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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 |
適用范圍及日期 |
39 |
用于固態照明或顯示系統的變色 II-VI族LED燈中鎘含量(發光面積小于10ug/mm2) |
截止2014年7月1日 |
現修訂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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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 |
適用范圍及日期 |
39(a) |
用于顯示照明設備中降低鎘基半導體納米晶量子點的硒化鎘(顯示屏面積小于0.2ug/mm2) |
所有種類截止2019年10月31日 |
2017年11月21日,《歐盟官方公報》頒布指令(EU)2017/2102,對歐盟RoHS指令2011/65/EU進行修訂,主要修改了電子電器及回收利用零部件的使用條件和附件III豁免清單的時效期,該指令自2017年12月11日開始生效。
指令2011/65/EU修改如下:
條款 |
原文 |
修改為 |
第2條 第2款 |
在不影響第4條第(3)款和第4條第(4)款的情況下,成員國應當規定,超出指令2002/95/EC范圍但不符合本指令的電子電器設備在2019年7月22日之前仍可繼續供給市場。 |
刪除此段 |
第2條 第4款 |
末 尾 |
增加一款(K)管風琴 |
第3條 (28) |
只用于專業用途的非道路移動機器指的是只用于專業用途的具有機載動力源的機器且在工作中其操作需要在固定工作位置之間進行移動或者連續或半連續性移動。 |
只用于專業用途的非道路移動機器指的是只用于專業用途的具有機載動力源的或具有由外部動力源驅動的牽引驅動裝置的機器,且在工作中其操作需要在固定工作位置之間進行移動或者連續或半連續性移動。 |
第4條 第3款 |
條款1適用于2014年7月22日起投放市場的醫療器械和監測控制儀器,2016年7月22日起投放市場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械以及2017年7月22日起投放市場的工業監測控制儀器。 |
條款1適用于2014年7月22日起投放市場的醫療器械和監測控制儀器,2016年7月22日起投放市場的體外診斷醫療器械,2017年7月22日投放市場的工業監測控制儀器,以及2019年7月22日起投放市場的不在2002/95 / EC指令范圍內的所有其他電子電器設備。 |
第4條 第4款 |
第(e)款 |
插入:(ea)201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不在2002/95/EC指令范圍內的所有其他電子電器設備。 |
第4條 第5款 |
如果在審計閉環商業回報系統中重復再利用零部件并通知消費者,則條款1不適用于2006年7月1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器設備中回收并用于2016年7月1日前投放市場的設備中的重復使用的零件。 |
如果在審計閉環商業回報系統中重復再利用零部件并通知消費者,則條款1不適用于這些重復使用的零件: (a) 從2006年7月1日前投入市場的電子電器設備中回收的并用于2016年7月1日前投入市場的電子電器設備中。 (b) 從2014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醫療設備或監控設備中回收的,并用于2024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中。 (c) 從2016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體外診斷醫療設備中回收的,并用于2026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氣設備中。 (d) 從2017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工業監控設備中回收的,并用于2027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器設備中 (e) 從所有其他不符合指令2002/95 / EC并于201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器設備中回收,并用于2029年7月22日之前投放市場的電子電器設備中。 |
第5條 第2款 |
第2段 對于2011年7月21日的附件III豁免清單,附件I中第1類至第7類以及第10類的最長有效期為自2011年7月21日起的5年,而第8類和第9類的最長有效期,若無更短的指定期限,則為第4(3)條中所提日期起的7年。 |
對于2011年7月21日的附件III豁免清單,若無更短的指定期限,則其最長有效期應為: (a) 附件I中第1類至第7類以及第10類為自2011年7月21日起的5年 (b) 第8類和第9類的最長有效期為第4(3)條中所提日期起的7年。 (c) 附件I中第11類為自2019年7月22日起的5年。 |
第5條 第4款 |
(b)款后 |
插入: (ba)在收到申請的1個月內,向申請人,成員國和歐洲議會提供其申請決定通過的時間表。 |
第5條 第5款 |
除非有特殊情況具有其他截止日期,否則委員會須在現有豁免有效期屆滿前的六個月內,決定是否申請續期豁免。 |
刪除此段 |
成員國應在2019年6月12日之前通過并公布符合本指令所必需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定,并立即將法案上交委員會。成員國在采納此規定時,應載有對本指令的引用或在其正式出版時附上此說明。成員國應向委員會通報其在本指令所涵蓋的領域內采用的國內法主要條款的文本。
由于歐盟RoHS附件III當中大部分豁免已在去年失效,目前還沒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出來,華通威建議現階段繼續參考“Oeko對29項RoHS2.0到期豁免給出的建議(Pack9)”,并根據陸續推出的單個修訂指令,及時修訂附件III中的豁免項目。我們會密切關注歐盟RoHS指令的修訂,及時發布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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