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起,歐亞經濟聯盟EAEU將強制執行RoHS要求。從2020年3月1日起,在EAEU歐亞經濟聯盟境內銷售的電子電氣產品必須通過RoHS合格評定程序,以證明其符合EAEU技術法規037/2016中關于在電氣電子產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的規定。
歐亞經濟聯盟(俄羅斯,白俄羅斯,哈薩克斯坦,亞美尼亞和吉爾吉斯斯坦)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的要求,以確保產品在區域內自由流通。
EAEU TR 037/2016附錄1中列出應符合RoHS規定的設備有:
1.家用電氣設備
2.電子計算機及其連接的設備,包括其組合
3.電信終端
4.復印機和辦公電氣設備
5.電動工具
6.照明設備,包括嵌入家具的照明設備
7.電子樂器
8.游戲機和自動售貨機
9.自動柜員機,票據打印機,身份證閱讀器等
10.額定電壓低于500 VAC和(或)DC的電纜,電線和電纜(光纜除外)
11.自動開關和保護裝置
12.火災,安全和火警探測器。
EAEU TR 037/2016不適用于:
額定電壓超過1000v交流電和1500v直流電的產品,除非附錄1另有規定;
僅用作電氣設備組件的電氣設備,未包含在本技術法規附錄Nο1所提供的清單中
1.電動玩具
2.光伏面板(太陽能面板),屬于電氣產品和無線電電子產品的一部分
3.打算用作地面和軌道空間物體一部分的電氣設備
4.專用于空氣,水,陸地和地下運輸的電氣設備
5.電池和蓄電池,包括作為電氣產品一部分在聯盟領土上流通的電池和蓄電池
6.二手電器
7.測量儀器
8.醫療設備
如果電氣和電子設備符合EAEU的本法規和其他技術法規的要求,并且已通過EAC標記確認了產品的符合性,則只能將其制造并發布到EAEU國家。合格性評估以EAEU合格聲明(DoC)的形式進行,并可根據申請人的要求用合格證書(CoC)計劃代替。
文件要求包括:
1.技術說明和文檔
2.設計文件(圖紙)
3.使用說明書
4.安全功能列表
5.測試報告
6.數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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